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原告 黎金星 被告 莊玉龍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1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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