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冠呈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3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冠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45號判決免訴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上揭判決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海洛因3包送驗碎塊狀檢品3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95公克(驗餘淨重5.86公克,空包裝總重0.88公克),純度79.98%,純質淨重4.7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960號鑑定書(112年度執聲字第3069號卷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