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琭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1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