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4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0號民國100年1月6日辯論終結原告 莫景文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 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江國塼
參加人 陳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經訴字第099060593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以「水流量偵測開關」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35405
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陳鳳蘭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3月11日以(99)智專三㈠04078字第099201529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相較於證據3具有進步性:
⒈訴願決定書第8頁16至20行指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5項並未揭露相關之波形整形電路及輸出波形,無從與證據3比對,自難謂具有改善訊號週期很小或擷取速度不夠快之功效增進」,惟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2段及第4圖之記載,系爭專利積分器61之輸入端連接感應線圈42,積分器61之輸出端連接截波器62之輸入端,同時截波器62之輸出端連接中央運算單元5,又感應線圈輸出的信號為一電壓脈波訊號,據此,熟知該項技藝人士可無歧異地的理解系爭專利之積分器61係先對工作週期很小的電壓脈波訊號進行積分,接著截波器62再對積分運算後的電壓脈波訊號進行截波,最後產生整形後的電壓脈波訊號以供中央運算單元5方便且快速的擷取。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波形整形電路使用積分器與截波器先後對工作週期較小的電壓脈波訊號進行波形整形,使其工作周期變大,以提供中央運算單元5方便且快速的擷取。
⒉參照證據3說明書第8頁與第5至6圖,證據3之控制電路
30由反向器32、二極體331-332、電容341-344、電阻351-
354等元件組成,用以處理感應線圈31所產生之交流訊號,其動作如下,當沒有水流流動時,感應線圈31不會產生交流訊號,此時控制電路30分別在Fout端與Swout端輸出高電頻。另外,當水流流動時,感應線圈31產生交流訊號,交流訊號經過濾波電容341濾波及交連電容342作用工作點A、B,致使交流訊號與直流電壓形成疊加。此時,在工作點A的信號經反向器32作用,而在Fout端輸出如第6圖之電頻,在工作點B的信號則經過電路作用在Swout端輸出低電頻。另外,藉由調整電容354調節工作點B的電壓,可以達到配合流量而改變出水溫度。證據3之控制電路30利用濾波電容341濾掉從感應線圈31送來的交流信號之高頻,交連電容342將濾波後的交流信號耦合到工作點A,致使電流信號與直流電壓在工作點A形成疊加(信號疊加的操作,一般採用箝位器,並非截波器),疊加後的信號送入反向器32,經反向器32作用,在Fout端產生如第6圖的連續脈波波形,此連續脈波波形經處理即可以得知水流量,因此證據3之控制電路30並沒有設置「積分器與截波器」,更遑論其能夠改善當感應線圈之電壓脈波訊號的工作週期很小或中央運算單元本身擷取訊號的速度不夠快的缺點。
⒊綜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證據3的內容,
頂多能夠得知「一熱水器流量感應器具有一控制電路,控制電路利用濾波、箝位、反向等手段,將從感應線圈取得之交流信號轉變成如第六圖代表水流量的脈波信號」,因此證據
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的技術特徵「在水流量偵測開關中設置一個由積分器與截波器組成的波形整形電路」,且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具有改善感應線圈之電壓脈波訊號的工作週期很小或中央運算單元本身擷取訊號的速度不夠快之缺點,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3第6圖,其所呈現的電頻波形為一種連續脈波信號,
然而,產生連續脈波信號的技術中並非只有利用積分器與截波器,參照第M311186號「電子裝置及其脈波訊號產生裝置」新型專利,由其第10圖及第11圖可知,延伸電路12利用延遲電路24、25與邏輯開關33、34、52、53的搭配係可以產生連續的脈波BO2、BO3、BO4。另依據第419896號「脈波產生裝置」新型專利,依其第2圖與第3a圖至第3c圖及說明書內容可以得知,脈波產生裝置利用一延遲電路10及一反及閘12的搭配也可以產生連續的脈波,足見第M311186號及第419896號專利未使用積分器與截波器一樣能夠產生連續的脈波,被告所稱證據3之第6圖所揭示的波形可輕易推知證據3之第5圖所揭示的電路中包含積分器與截波器,顯然有誤。
㈢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辯稱:㈠查證據3說明書第8頁第7至13行記載「…當管接座內部產生
由入口通道流向出口通道之流量變化,進而推動磁性轉子22轉動時,感磁線圈31即在交變磁場之作用下產生具微量電流之交流信號,該交流信號係經過第一電容341過濾,以及經第二電容342耦合後作用在工作點A、B,致使交流信號與直流電壓形成疊加,該疊加後之信號即經過反向器32之作用而在Fout端輸出波形呈第六圖所示之電頻…」(該控制電路之電路配置可參考證據3之第5圖),已說明證據3之控制電路具相關波形整形電路之技術,該波形整形後輸出波形(參第6圖)為適於中央運算單元擷取之訊號(數位訊號)。證據3雖未說明控制電路中具有積分器、截波器,惟波形整形電路中使用積分器、截波器為常見之控制技術(參電子學等教科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僅為證據3所揭示之波形整形電路之簡單變化,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
㈡證據3第5、6圖分別揭示相關波形整形電路之技術及可將
波形整形後輸出,為適於中央運算單元擷取之訊號(數位訊號),證據3所揭示之波形整形電路與系爭專利之波形整形電路之功能相當。證據3之波形整形電路雖未說明具有系爭專利之積分器、截波器,惟證據3第5圖所揭示之電路中電容
341、342及電阻352、354形成積分電路,相當於系爭專利「積分器」之效果。況且,波形整形電路中使用積分器、截波器為常見之控制技術(參電子學等書),故系爭專利波形整形具電路積分器、截波器僅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
㈢原告雖指稱「由積分器與截波器組成的波形整形電路係能夠
讓中央運算單元快速擷取到感應圈之電壓脈波訊號」,惟系爭專利僅籠統說明波形整形電路具有積分器與截波器,並無揭示相關之波形整形電路圖及輸出波形,無法與證據3進行比對,難確認系爭專利具起訴理由指稱之功效增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應不符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
㈣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
五、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惟如其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項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參加人係以證據3(即93年11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專利)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經被告審查後認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不具進步性,而撤銷系爭專利權,嗣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僅爭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具進步性,而就其他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乙節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66頁),是本件爭點為:證據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茲析述如下: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一種水流量偵測開關,包括
:一本體,該本體內具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乃為水流的流經路徑;一渦輪,該渦輪設於該容置空間內,該渦輪藉由水流來帶動旋轉;一磁力元件,該磁力元件連接於該渦輪,該磁力元件與該渦輪同步旋轉;以及一感應線圈模組,該感應線圈模組固定於該本體之外部,該感應線圈模組根據磁力元件的磁通量變化,而產生相對的感應電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依附於第1項,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感應線圈模組包含一殼體以及一感應線圈,該感應線圈設置於該殼體之內部,而該殼體則固定於該本體之外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依附於第2項,其進一步界定「更包括一中央運算單元以及一波形整形電路,該感應線圈之一端伸出於該殼體外,該感應線圈以及該中央運算單元分別電性連接於該波形整形電路之輸入端及輸出端,而該中央運算單元用以擷取該感應線圈上的感應電壓,進而計算出該容置空間中的水流量大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依附於第4項,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波形整形電路乃藉由一積分器以及一截波器相互匹配而得,該積分器之輸入端及輸出端分別電性連接於該感應線圈以及該截波器之輸入端,該截波器之輸出端電性連接於該中央運算單元。」,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內容應為「一種水流量偵測開關,包括:一本體,該本體內具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乃為水流的流經路徑;一渦輪,該渦輪設於該容置空間內,該渦輪藉由水流來帶動旋轉;一磁力元件,該磁力元件連接於該渦輪,該磁力元件與該渦輪同步旋轉;以及一感應線圈模組,該感應線圈模組固定於該本體之外部,該感應線圈模組根據磁力元件的磁通量變化,而產生相對的感應電壓;其中該感應線圈模組包含一殼體以及一感應線圈,該感應線圈設置於該殼體之內部,而該殼體則固定於該本體之外部;水流量偵測開關更包括一中央運算單元以及一波形整形電路,該感應線圈之一端伸出於該殼體外,該感應線圈以及該中央運算單元分別電性連接於該波形整形電路之輸入端及輸出端,而該中央運算單元用以擷取該感應線圈上的感應電壓,進而計算出該容置空間中的水流量大小;其中該波形整形電路乃藉由一積分器以及一截波器相互匹配而得,該積分器之輸入端及輸出端分別電性連接於該感應線圈以及該截波器之輸入端,該截波器之輸出端電性連接於該中央運算單元。」。
㈡證據3為93年11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熱水器之流量
感應器」專利,該創作涉及熱水器用以感測出水流量以進一步控制瓦斯熱水器運作與否之流量感應器結構改良,其創作內容主要係在轉軸之磁性轉子週邊處,設置一具有感磁線圈之控制電路,由控制電路構成流量感應器與點火控制器之電路聯結,而其控制電路中並設有反向器、二極體、電容、電阻之元件,由各元件整合感磁線圈之電頻訊號輸出,俾獲致一在感磁線圈受磁性轉子轉動之交變磁場時所產生具微量電流之交流信號,方執行流量檢測,以避免造成電力浪費之流量感應器(見說明書第5、6頁)。
㈢系爭專利之創作係有關一種水流量偵測開關(見說明書第5
頁),故證據3與系爭專利係屬相同技術領域,且系爭專利與證據3相較,證據3之管接座、渦輪、磁性轉子、感磁線圈等構件,分別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本體、轉軸、磁力元件、感應線圈模組之構件,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結構已為證據3所揭露,不具新穎性。其次,證據3已揭露管接座在出、入口通道之銜接處設有一開放之套接部,另在套接部處套設有一殼體,該殼體內部容置感磁線圈(見證據3第2圖及第4圖),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僅為殼體結構之簡單變化,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3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3之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7行至第13行已揭露「...當管接座內部產生由入口通道流向出口通道之流量變化,進而推動磁性轉子轉動時,感磁線圈即在交變磁場之作用下產生具微量電流之交流信號,該交流信號係經過第一電容過濾,以及經第二電容耦合後作用在工作點A、B,致使交流信號與直流電壓形成疊加,該疊加後之信號即經過反向器之作用而在Fout端輸出波形呈第6圖所示之電頻...」,已說明證據3具相關波形整形電路之技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3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據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4項之技術特徵已分別為證據3所揭露,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㈣原告雖主張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
技術特徵「在水流量偵測開關設置一個由積分器與截波器組成的波形整形電路」,故無法改善當感應線圈之電壓脈波訊號的工作週期很小或中央運算單元本身擷取訊號的速度不夠快的缺點等語。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雖界定設置積分器與截波器等技術特徵,然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均未說明其積分器、截波器之電路、技術內容為何,而隱含其積分器與截波器實為一般習知技術,僅將其組合成一波形整形電路而應用於系爭專利之水流量偵測開關中使之具有波形整形的效果,且於系爭說明書第8頁第10行以下述及:「…該波形整形電路6的實施可藉由主動元件與被動元件相互匹配而得,舉例而言,此實施例乃藉由一積分器61以及一截波器62相互匹配…」是以積分器及截波器之組成僅為波形整形電路之實施例之一,主動元件與被動元件相互匹配即可具有波形整形功能。查證據3第5圖之電路圖中揭示有主動元件(二極體、反向器)及被動元件(電阻、電容),且證據3說明書第8頁第8行以下揭示:「…感磁線圈31即在交變磁場之作用下產生具微量電流之交流信號,該交流信號係經過第一電容341過濾,以及經第二電容342耦合後作用在工作點A、B,致使交流信號與直流電壓形成疊加,該疊加後之信號即經過反向器32之作用而在Fout端輸出波形呈第6圖所示之電頻…」,是證據3之電容341具有「過濾」的功能,亦即具有過濾雜訊而具有波形整形功能,而可產生相當於系爭專利「積分器」所產生之波形整形效果。另依證據3說明書第6頁第7行以下亦記載其創作內容主要係:「在轉軸之磁性轉子週邊處,設置一具有感磁線圈之控制電路,由控制電路構成流量感應器與點火控制器之電路聯結,而其控制電路中並設有反向器、二極體、電容、電阻之元件,由各元件整合感磁線圈之電頻訊號輸出,俾獲致一在感磁線圈受磁性轉子轉動之由交變磁場時所產生具微量電流之交流信號,方執行流量檢測…」由上可知,證據3之控制電路顯然獲致一在感磁線圈受磁性轉子轉動之由交變磁場時所產生具微量電流之交流信號,因此證據3之控制電路實質上具備波形整形之功能,其已揭示波形整形電路之技術,該波形整形後輸出波形(見證據3第6圖)為適於中央運算單元擷取之訊號(數位訊號),且證據3亦具有不需仰賴電池供電、根據電壓脈波訊號的振幅與頻率的大小計算出容置空間中流經的水流量大小之功效。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並未揭露實質電路、相關之波形整形電路圖或輸出波形,即無從與證據3比對,自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具有改善感應線圈電壓脈波訊號週期很小或中央運算單元本身擷取訊號速度不夠快之功效增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3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有違首揭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