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告神岡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孫麟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 律師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尉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 律師複代理人 廖堃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前開庭期前提供 蔡江隆 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