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呂榮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建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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