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王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快樂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起訴狀,僅記載原告已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及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惟被告未予理會等語,其仍未依上揭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暨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