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88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陳景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印章。
二、提出相對人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陳景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