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告神岡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孫麟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83,89
4元,應繳裁判費82,0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81,58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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