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債權人 黃紫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李玉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台端所載106年12月22日為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107年7月24日起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李玉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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