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89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玉心 、顏 茂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印章。
二、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顏」茂雄或「顔」茂雄?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