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告 邱麗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慧雲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95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952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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