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告紐天福被告萬特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桀榮實業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特別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關於被告聲請傳訊證人 陳卿洲 部分,認有調查必要。惟因該部分應由被告墊付證人陳卿洲之日費、旅費,請被告於10日具狀表明是否仍聲請傳訊。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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