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上訴人 邱景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7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邱景文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不當科刑判決,依想像競合犯改判論處上訴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原審復就上訴人本件犯行,以其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情,予以綜合考量而為刑之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並無違反罪責原則、公平原則之情事,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誤,僅泛謂上訴人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獨立撫養幼子、雙親及臥病奶奶,對於犯行已深表悔悟,能否從輕量刑或緩起訴戒癮云云,係未依訴訟資料,徒憑己意而為之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又上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之上訴,既因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
1項第1款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且未合於同條項但書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要件,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