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侯麗燕 代理人 郭廷慶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邱偉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已年逾70歲,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毫無謀生能力,亦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僅靠每月領取政府給付之身心障礙津貼新臺幣(下同)8,836元度日,實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相對人係聲請人之長子,係72年11月27日出生,對聲請人負有扶養之義務,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載,臺南市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萬0,114元,故扣除聲請人所領取之身心障礙津貼,相對人每個月尚應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萬1,278元,直至聲請人死亡時為止。
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供本院斟酌或調查。
三、經查:
(一)觀諸聲請人於109年之財產總額為379萬4,760元,其中田賦2筆,價值各為272萬6,400元、106萬2,400元,合計為378萬8,8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參見本院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673號卷第38頁)。而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均公布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聲請人所居住之臺南市108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為2萬0,114元,而聲請人亦自陳每月領取政府給付之身心障礙津貼8,836元,則聲請人尚需生活費1萬1,278元。惟若聲請人將上述田賦變價為現金,至少足以供聲請人生活335個月以上,顯然聲請人之財產,已足以維持其生活,自無受扶養之必要。
(二)觀諸相對人於108年及109年之財產及收入均為0元(參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衡情相對人欲維持自身生活,尚有不足,應無餘力再扶養聲請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現階段無權請求相對人扶養,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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