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A01
A02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王嘉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3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9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98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98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進行證人A04及被上訴人之訊問,而就被上訴人所稱其遭A05性侵內容,書記官有關過程之記載,對未參與當庭審理之法官,恐因被上訴人之作做,而不明就理受有影響,自有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詳閱後對被上訴人當場所為行為及情狀表示意見,以避免被上訴人作做行為影響法官,產生錯誤心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林育幟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