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陳妍妍 被告 張友倫 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判決科處被告拘役20日,該刑事判決因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056號刑事案件行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被告之撤回上訴聲請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按。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