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8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831號原告甲○○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住同訴訟代理人 沈文均 兼送達代收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