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97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