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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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吳明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吳明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被告吳明忠自為具保人並繳納現金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吳明忠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