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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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

聲請人即債 卓宸毅 (原名:卓家邦)

務人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即 債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債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3月18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安聯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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