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