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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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雨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1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81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629元劉雨璿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2361元劉雨璿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4836元劉雨璿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84713元劉雨璿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雨璿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46,581元正未給付,其中45,629元為本金;9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雨璿於民國105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53,360元正未給付,其中52,361元為本金;9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雨璿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55,681元正未給付,其中54,836元為本金;8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雨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0日止累計88,534元正未給付,其中84,713元為消費款;3,321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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