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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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便利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向原告購買貨品,共計價值新台幣(下同)肆萬
參仟陸佰玖拾肆元,並簽發面額參萬伍仟零肆拾捌元之支票一紙以為支付,然原
告業已交付貨物完畢,惟屆期將支票提示竟遭退票,且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