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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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新東方Visio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春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經
查,聲請人並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