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8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401報表、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與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租屋處、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何?請詳列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地是否即為租屋處,若非,請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