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洪榮彬 律師被上訴人弼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筠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提起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