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亞台富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繼奉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劉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洪啟偉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亞台富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繼奉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劉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