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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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299號原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告 徐煌喜
徐福言 徐尉傑 徐福鑫 徐福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一五建號、面積六0點七平分公尺建物(含共同使用部分即坐落苗栗縣○○鎮○○段一四建號、面積六0平方公尺建物之應有部分七分之一),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等5人均為坐落苗栗縣○○鎮○○段1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號為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4樓房屋(含共同使用部分即坐落苗栗縣○○鎮○○段14建號、面積60平方公尺建物之應有部分7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各為6分之1。依民法第823第
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系爭建物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情形,且系爭建物之樓層為第4樓,無法使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倘將原物分配於任意共有人,併以金錢補償其他未受分配共有人,則有如何決定補償金額多寡之疑義,為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原告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變賣系爭建物。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不同意僅變賣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當時原告以債權人身份承受時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0餘萬元,若被告願以
30萬元向原告購入,原告願意出售。
㈢、聲明:
1、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2、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被告主張:
㈠、系爭建物為 徐氏 宗祠歷代祖先公媽廳,恭奉神明媽祖、 關帝 聖公及徐氏家族之牌位,每天早晚晨昏均有現居於此之後代點香恭奉水果。傳承至今已百年,每逢過節,各房子孫定返家祭祖,為後代聚會場所,是被告等均不同意變價分割,願以每坪2萬元之價格補償原告,另被告訴訟代理人徐明松願以7萬元向原告購買其持分。
㈡、原告所提之出售價額過高,被告等無資力承購,同意變價分割。
三、本件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形式上係主真正。
㈡、原告提出之系爭建物登記簿謄本形式上係屬真正。
㈢、兩造並未約定系爭建物應如何分割,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建物在使用目的上未有無法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協議分割之約定,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自為法之所許。次查系爭建物並不適合以原物分割,此經兩造一致陳明在卷;且兩造對於系爭建物由其中一造取得,由他造補償價金之分割方法,固表示同意,惟就補償之標準若干,卻有爭執,兩造復一致陳明不必以鑑定查明系爭建物之價額,則以一造取得系爭建物,他造補償方式分割,亦屬困難。此外,被告既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法,供本院參酌,亦同意原告所提出之變價分割方案,則原告請求變價分割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自屬適當之分割方法,應予准許。從而,原告基於所有權分別共有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建物,洵屬有據。至其分割之方法則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宜,亦即變賣系爭房地後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各取得6分之1,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哲豪~F0~T40附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備註│├──┼──────┼─────────┼──┤│1│陳文旺│1/6││├──┼──────┼─────────┼──┤│2│徐煌喜│1/6││├──┼──────┼─────────┼──┤│3│徐福言│1/6││├──┼──────┼─────────┼──┤│4│徐尉傑│1/6││├──┼──────┼─────────┼──┤│5│徐福鑫│1/6││├──┼──────┼─────────┼──┤│6│徐福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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