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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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被告甲○○住高雄縣○○鎮○○里○○○鄰○○○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