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00號、第227號、第392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予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三號判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後,與另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二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之施用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八年六月四日縮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十九時許、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十二時許及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十三時許,均在臺中縣○里鄉○村路三一九之一號住處,均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以火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十九時許、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十二時許及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十六時許,均在臺中縣○里鄉○村路三一九之一號住處,均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成煙霧狀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分別:㈠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處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38公克),及甲○○所有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藥鏟二支、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一個。繼於同日十七時三十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經甲○○同意,為警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時許,在上址處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含袋毛重1.0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合計驗後餘淨重2.8036公克)。繼於同日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㈢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十三時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處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一包(合計驗餘淨重1.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十一包(合計驗餘淨重2.6128公克)、甲○○所有之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電子磅秤一臺、夾鍊袋一包。繼於同日十九時十五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有下列書證、物證可資佐證:
㈠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三份。
㈡委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二份及大甲分局採尿檢體監紀錄表一份。
㈢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三份。
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一份。
㈤現場照片十五張。
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38公克)、二包(
含袋毛重1.02公克)、二十一包(合計驗餘淨重1.83公克)。
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合計驗餘淨重2.8036公克)、十一包(合計驗餘淨重2.6128公克)。
㈧藥鏟二支、玻璃球一個、電子磅秤一臺及夾鍊袋一包。
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之素行及累犯之認定)。
三、論罪科刑:⑴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一、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行為,意在供己施用,故其施用前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三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三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⑵又被告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三號判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後,與另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二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之施用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八年六月四日縮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六罪,均為累犯,應各依法加重其刑。
⑶爰審酌被告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前科,且
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施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戒絕,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施用毒品之人亦屬「病人」,並其本次遭查獲施用毒品之次數甚多(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經查獲三次)、查獲後尿液檢驗之毒品濃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⑷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二包、二十一包(均含包
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十一包(均含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一個(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藥鏟二支、電子磅秤一臺、夾鍊袋一包(均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善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所犯法條│宣告刑│├───┼─────┼──────────┼──────────────────┤│1│98年12月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日19時許│條第1項│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藥鏟貳支沒收│││││。│├───┼─────┼──────────┼──────────────────┤│2│99年1月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日12時許│條第1項│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含袋毛重壹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3│99年1月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日13時許│條第1項│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壹│││││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驗餘淨重壹點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袋壹包,均沒收。│├───┼─────┼──────────┼──────────────────┤│4│98年12月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日19時許│條第2項│刑肆月。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5│99年1月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日12時許│條第2項│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合計驗餘淨重│││││貳點捌零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6│99年1月1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日16時許│條第2項│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合計驗餘淨│││││重貳點陸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袋壹包,均沒收。│└───┴─────┴──────────┴──────────────────┘附表二: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公克)。
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含袋毛重壹點零貳公克)。
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壹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驗餘淨重壹點捌參公克)。
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合計驗餘淨重貳點捌零參陸公克)。
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毒品本體合計驗餘淨重貳點陸壹貳捌公克)。
附表三:
1.藥鏟貳支。
2.玻璃球壹個。
3.電子磅秤壹臺。
4.夾鍊袋壹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