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火秋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