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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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豪具保人陳淑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肇事逃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106年度執字第1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林俊豪犯肇事逃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經釋放,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訴字第36號判決,肇事逃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月、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判處拘役40日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該案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查。而該案送交執行後,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函知具保人督同受刑人到庭,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派警前往其住所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復以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完整矯正簡表、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本院審核後,認為依法應予准許,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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