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