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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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07號

原告 楊勝旭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兼弘 等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全體共有人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原告所提被繼承人 林張氏梅 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林張氏梅係於昭和15年(即民國29年,日據時代)歿,請查明並確認被繼承人林張氏梅之三女即 張林蔥 有繼承權之依據。

三、依原告所提被繼承人林張氏梅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未見被繼承人林張氏梅之「長女、次女」之資料,請查明並提出被繼承人林張氏梅之「長女、次女」之戶籍謄本。

四、依原告所提被繼承人 黃春清 之繼承系統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敦106度司繼字第2907號公告(證物8)所示,被繼承人 黃榮妹 之繼承人 黃淑美 已聲請拋棄繼承,請查明並確認被繼承人黃榮妹之繼承情況,並提出被繼承人黃榮妹之繼承系統表,另確認是否更正編號203之被告(即黃榮妹之全體繼承人)。

五、提出全體共有人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況。

六、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自行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原告如有誤列或漏列被告之情形,請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

歷審裁判

  •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 豐簡 字第 507 號裁定(110.09.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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