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6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被告 李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