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83號
原 告 飛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筱豔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
上原告與被告 杭雲河 間請求給付停車清潔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