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8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吳佳樺

黃癸銘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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