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8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吳佳樺
黃癸銘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