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城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及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國城欠款新臺幣(下同)70,598元,詎
被告黃國城將其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
(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1分之1)及座落其上建物(27
2建號),贈與並移轉予被告阮○妹而損害債權等語,聲明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
權之物權行為,並塗銷移轉登記。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並主張被告欠款金額為70,598元,惟前開土地公告
土地現值達2,155,600元(31,700元/平方公尺×58);建物
部分並設有抵押擔保債權達1,440,000元,是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是參諸前開見解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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