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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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信寬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信寬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莊信寬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爰審酌被告因行車糾紛,未能理性溝通,僅心有不悅,即施以強制動作,行為顯有失當,且犯後未完全坦承犯行,至今尚未予告訴人為任何型式之賠償,就犯罪後之態度部分,無從為其有利之判斷,暨其犯罪之手段、動機及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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