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2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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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2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27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8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0000000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
17日邀同訴外人 江徐寶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約定期間自89年10月17日起至94年10月
17日止循環使用,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15採固定利率計付,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遲延履行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甲0000
000自93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032
06元及自93年12月17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法被告應負清償之責等語,並提出借款契約暨授信
約定書、增補借據、繳款紀錄及合併相關資料等件影本各一
件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所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8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8 月 26 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