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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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鎮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2,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
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