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債務人 錢關麟錢闗麟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所載中古汽車之行照影本及現值證明文件。
⒉自102年7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債務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詳細說
明債務人自陳近年來訴訟纏身無法從事本來國外工作,所謂訴訟係與何人間之訴訟,繫屬法院及案號為何,及原本從事國外工作之內容及收入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提出債務人配偶 滑海慧 、長子 錢多恩 、次子 錢安弟 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提出典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說明債務人投
資典豐有限公司之金額、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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