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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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13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雪貞 律師即 史國良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署之請求已分別計入54個月、48個月、42個月之違約金,則再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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