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國防大學代表人 鄭德美 訴訟代理人嚴䛱雯被告 林翌婷 被告 張敏蓉 被告 周雄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被告林翌婷遭國防大學退學之處分,經依申訴及訴願進行行政爭訟之程序,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
817號裁定在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有理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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