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審判長「 林榮龍 」應更正為「 林照明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審判長「林照明」誤載為「林榮龍」,因係誤寫,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唐光義
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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