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333號上訴人癸○○住台中縣○○鄉○○村○○街1鄰73號訴訟代理人 彭韓台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5樓上訴人甲○○住台中市○○區○○○街○○○號10樓上訴人丁○○住台中縣太平市○○○路○○○號上訴人戊○○○(即 彭耀光 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鎮○○路○○○號5樓上訴人己○○(即彭耀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
4樓上訴人丙○○(即彭耀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鄉○○○街8之1號11樓上訴人辛○○(即彭耀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巷19之3號上訴人庚○○(即彭耀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被上訴人壬○○住台中縣○○鄉○○村○○街○段○○號訴訟代理人 彭增永 住台中縣○○鄉○○村○○街○段○○號被上訴人乙○○住台中縣○○鄉○○村○○街○段○○號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