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重傷害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重│有二││彰│4│彰│││彰│││4︵字2││傷│期年││化│2│化│3││化│3││執0第號││害│徒│26│地│偵6│地│訴2│89│地│訴2│9│1年1︶│││刑││檢│1│院│6││院│6││更1執7│││││署││││││││他1│├──┼──┼────┼──┼─────┼─┼───┼────┼─┼───┼────┼──────┤│公│有三││彰│2│台│5││台│5││7││共│期年││化│9│中│上5││中│上5││8││危│徒七│6│地│偵4│高│1│24│高│1│2│執3││險│刑月││檢│7│分│訴2││分│訴2││1│││││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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