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73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以繼承 劉雪珠 之遺產為限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債務人乙○對被繼承人劉雪珠之財產為限定繼承,僅負限定繼承之責任,嗣有本院民國98年3月26日98年度繼字第803號民事裁定為證,附此敘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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