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告 陳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原告起訴前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