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19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馮景憶

被告 陳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原告起訴前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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